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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業相關辦法

一、碩士班入學辦法
依照本校學則及各項有關規章辦理。


二、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
(一)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58條:碩士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碩士班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。
(二)修業期間必須修滿課程三十六學分(內含論文六學分),並符合發表要求,通過論文口試,方得畢業。


三、學分制度與課程要求
(一)畢業最低學分數:36學分(必修:12學分,選修24學分),必修包含論文6學分。
(二)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,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若為必修科目應予重修。
(三)研究生選課需經指導老師或系主任認可,每學期所修科目與學分,依所訂課表修習。但第一學年上、下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,不得多於十八學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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